《意見》對農村養老保險提出了原則要求,各地將根據當地實際制訂具體辦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資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適當補貼組成,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等各類經濟組織為農民參保提供適當補助。按規定參保并繳費的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可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具體享受標準由政府統籌,根據當地農村生活水平及財政可承受能力確定。
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職工低標準養老保險)且繳費年限已符合按月享受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已參加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的人員以及根據國家、省、市規定已按月享受各類生活待遇的人員,不列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參保對象。
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人員今后如果參加其他養老保險(障)并符合享受條件的,可退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同時,各地要按照“自愿選擇,只靠一頭”的原則處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與其他養老保險(障)待遇的關系。
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人員今后如果參加其他養老保險(障)并符合享受條件的,可退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同時,各地要按照“自愿選擇,只靠一頭”的原則處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與其他養老保險(障)待遇的關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建設,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險體系,完善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勞動者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江蘇省“十一五”期間建設“十大工程”評價指標體系》(蘇發〔2007〕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587,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個人繳費、政府補貼、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賬結合、多繳多得、制度銜接、保障基本”的原則,建立繳費水平與收入現狀和承受能力相適應、保障水平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社會保障與家庭保障相結合、保險關系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銜接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由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區(縣)統籌。
第二章實施范圍和對象
第四條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其他區根據實際情況,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條具有本市戶籍,男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8周歲不滿55周歲,當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各類農村居民(不含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員)應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同時,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農村居民建立老年養老補貼制度。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六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繳納。
(一)繳費基數為市統計局公布的各區(縣)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二)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納4%;市、區(縣)政府補貼4%,其中:市政府對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補貼比例為2%,對其他區補貼比例為0.8%。
(三)參保人員可選擇多繳,多繳比例為5%-10%。有條件的街道(鎮)、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對多繳人員可給予適當補助。
第七條參保人員在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繳費有困難的,有條件的區(縣)政府或集體也可對其個人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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