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決定從1月1日起,為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1月1日起,給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標準
1、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10元;再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5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記為1年(繳費年限計算到月)。原工殘退休人員按上述辦法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不足187元的,按187元調整增加。
2、在1項普調基礎上,對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至8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對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70元。
3、在1項普調基礎上,對在艱苦邊遠地區(桑植縣、江華瑤族自治縣、城步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新晃侗族自治縣、通道侗族自治縣、吉首市、瀘溪縣、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永順縣、龍山縣)退休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
4、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執行。即認真落實我省文件規定的解困標準。
5、12月31日前已按文件規定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和農林企事業場所退休人員待遇調整辦法和標準同上。
三、資金來源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由統籌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統籌基金所需增加的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籌措,國家和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調整辦法
1、此次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根據所屬管轄范圍和分級管理原則,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出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附表1),交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核對無誤后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調整。
2、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亦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3、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工作,各地應抓緊在4月30日以前完成,并于5月15日前將本地區的《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審批匯總表》(附表2)和總結報告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適當安排經費,確保這項工作按時順利完成。各級政府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支持力度,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決不允許發生新的拖欠。
蘭州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時間:2024-04-15 01:0:37濰坊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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