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政府發布了《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從2020年1月1日起,福建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全省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人均月增加200元。
此次調整的范圍是2020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省級統籌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不含廈門市,下同),不包括省級統籌企業離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
此次調整采取普通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其中,普通調整主要由三部分構成,一是物價指數上漲掛鉤部分,福州、莆田、泉州、龍巖、三明、南平、漳州、寧德,分別月增加養老金47元、40元、45元、43元、45元、45元、43元、36元;
二是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適當掛鉤,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三是與退休人員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掛鉤,月增加標準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5元。繳費年限累計后剩余月數為6個月以內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集體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員,1990年底前符合國家、省規定的連續工齡,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標準增發養老金。
但僅適用本次養老金調整。對于1990年底前已經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重復計發。
在普通調整基礎上,對下列幾類人員適當增發養老金。一是對2020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退休、退職前具有高級職稱且被所在企業聘用的人員,在本次基本養老金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分別按下列標準再增發基本養老金:正高級職稱的退休、退職科技人員,每人月增發100元;副高級職稱的退休、退職科技人員,每人月增發80元。 二是對2020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退休、退職前具有高級技師資格且被所在企業聘用的人員,在本次基本養老金普遍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月增發80元。兩項條件同時符合的人員,按就較高一項增發。
對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傾斜,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的退休、退職人員(含在2020年度新納入統籌并于當年已滿7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在本次基本養老金普遍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40元。
企業軍轉干部,在2020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低于1850元的,補齊至1850元后,再參加2020年基本養老金調整。
納入省直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調整參照《通知》中福州市的標準執行,上述各項待遇增發所需資金,由省級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解決;納入各設區市、縣(市、區)、平潭綜合實驗區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調整參照所在設區市的標準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22號)精神,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對我省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的批復意見,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從2020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
總體調整水平按照12月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確定。http://www.lu100.cc
三、調整辦法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月增加標準由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構成,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適當傾斜:
(一)定額調整部分
退休人員每人按55元調整。
(二)掛鉤調整部分
1.與退休人員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部分。退休人員按本人12月發放基本養老金標準的2.35%調整增加。
2.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掛鉤部分,月增加標準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元。
繳費年限累計后剩余月數為6個月以內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退休人員的入伍時間以退休審批時組織認定的為準。
(三)適當傾斜部分
1.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的退休人員,在本次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40元。
2.對12月31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軍轉干部,12月的基本養老金低于2644元的,補齊至2644元后,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四、其他調整政策
(一)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員,1990年底前符合國家、省規定的連續工齡,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標準增發養老金。
本條規定僅適用本次養老金調整,不涉及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及其他待遇問題。對于1990年底前已經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重復計發。
(二)“5·12退休干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養老金調整,按以往辦法與離休人員同步調整,不納入本次調整范圍。
(三)納入各設區市、縣(市、區)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標準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其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本次調整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級統籌基金統一撥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按分級統籌分別撥付;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其他特定人員,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同時按照參保人員退休時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其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中列支;個人賬戶余額為零時,全部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省直有關部門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六、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直接關系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敏感度高。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辦法和要求,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于2020年7月底前將新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發放到位。
廈門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納入省級統籌統收統付,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辦法調整養老金。
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及時向當地政府請示,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應在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20年8月15日前將工作總結報送省人社廳、財政廳。
2020年莆田企業退休漲工資最新消息,莆田養老金上調方案細則
蘭州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時間:2024-04-15 01:0:37濰坊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時間:2024-04-15 01:0:10烏魯木齊退休工資養老金計
時間:2024-04-15 01:0:03紹興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時間:2024-04-15 0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