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于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人社部規3 號)和《吉林省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吉人社聯字87 號)要求,統籌考慮我省近年來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等情況,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個人繳費標準進行調整。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03元,由原來每人每月80元增加23 元,其中增加部分中央補助18元,從1月1日起實施;我省補助5元,從7月1日起實施,所需資金由省和市(州)、縣(市、區)政府按6:4的比例分擔。此次國家和我省增加的基礎養老金金額,不沖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礎養老金標準。
對65周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分年齡段加發基礎養老金。對65周歲至69周歲參保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每月加發2元、對70周歲至79周歲參保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每月加發5元、對80周歲及以上參保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每月加發10元,從1月1日起實施。所需資金由省和市(州)、縣(市、區)政府按6∶4的比例分擔。
對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城鄉居民,繼續實行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制度。對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參保城鄉居民,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加發5元,體現長繳多得激勵機制。所需資金由省和市(州)、縣(市、區)政府按6∶4的比例分擔。
二、調整個人繳費標準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調整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從1月1日起實施。個人繳費補貼標準按原政策不變。
原政策中100元個人繳費標準只適用于重度殘疾人、城鄉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和城鄉低保對象等繳費困難群體。各地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的代繳標準和補貼標準按當地原代繳政策實施。
三、相關要求
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參保繳費激勵機制,引導和鼓勵城鄉居民選擇更高檔次繳費、長期持續繳費,增加個人賬戶積累,逐步提高養老保障水平。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個人繳費標準的相關工作,應將提高后的養老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同時搞好政策宣傳,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讓廣大群眾真正體會到黨和政府的關懷。
蘭州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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