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是根據職工的繳費年限、歷年繳費基數、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為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退休時的年齡和個人賬戶滾存額等計算得來的。那么最新的萊蕪職工退休后養老金是如何計算的呢?退休養老金計算方法是什么?本文小編為你解答相關知識。
《萊蕪市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萊政發[2006]95號文)第六條規定:
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由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
(一)《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1997〕109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A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二)省政府魯政發〔1997〕109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辦法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3%。對于魯政發〔1997〕109號文件規定的過渡性調節金,要逐步沖減,5年后取消過渡性調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