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是根據職工的繳費年限、歷年繳費基數、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為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退休時的年齡和個人賬戶滾存額等計算得來的。那么最新的貴州職工退休后養老金是如何計算的呢?退休養老金計算方法是什么?本文小編為你解答相關知識。
為建立健全多繳多得激勵機制,確保參保人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黔府發〔1998〕34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黔府發〔2006〕21號)等相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含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以及符合相關政策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依照相關法律及政策規定辦理退休手續(靈活就業人員按相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金申領手續,以下簡稱辦理退休手續)后,按規定計發本人的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以元為單位,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辦理退休手續次月起按月發放。
第二條 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且只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以及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參保,只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后,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一)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本人實際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從本人建立個人賬戶時起歷年的實際繳費工資指數之和除以實際繳費年限,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四位。計算公式為: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Xn/Cn-1+Xn-1/Cn-2+……)/N實繳。其中,Xn、Xn-1、……為參保人員從退休當年至參保建賬之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參保建賬之年的上一年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N實繳為參保人員本人的實際繳費年限,從本人建立個人賬戶時起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下同)按年計算(繳費月數除以12),不足一年的部分,換算時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二)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見附件,下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三條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且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以及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參保,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后,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小于1的,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本人繳費年限×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1)按黔府發〔1998〕34號文件及相關政策規定參保的企業職工(含靈活就業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繳費年限×1+1993年1月1日以后的繳費年限×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本人繳費年限。(2)按規定從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含轉制、調動等)的人員和軍隊退役人員(自主擇業人員除外)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本人視同繳費年限×1+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本人繳費年限。(3)農墾企業職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繳費年限×1+199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間的繳費年限×0.6+2003年7月1日以后的繳費年限×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本人繳費年限。(4)按《關于貴州省供銷合作社企業職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黔人社廳發〔2010〕7號)參保職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繳費年限×0.6+2009年1月1日以后的繳費年限×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本人繳費年限(5)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廳發〔2011〕23號)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繳費年限×1+1993年1月1日至辦理補繳參保手續時的繳費年限×0.6+辦理補繳參保手續以后的繳費年限×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本人繳費年限。以上計算公式中的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公式與本通知第二條第(一)款中的相關計算公式相同。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3.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1997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繳費年限(1997年12月31日以后參保的按經認定的本人視同繳費年限)×1.4%。
(二)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大于等于1的,為合理銜接,平穩過渡,設立9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月基本養老金=老辦法月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按規定比例計發的超出部分。1.老辦法月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本人繳費年限×1%。(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3)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7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繳費年限(1997年12月31日以后參保的按經認定的本人視同繳費年限)×1.4%。以上計算公式中的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公式與本條第(一)款中的相關計算公式相同。2.新辦法月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本人繳費年限×1%。(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3)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繳費年限(1997年12月31日以后參保的按經認定的本人視同繳費年限)×1.4%。以上計算公式中的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公式與本通知第二條第(一)款中的相關計算公式相同。3.超出部分指新辦法月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減去老辦法月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的差額。規定比例為:第一年(2016年)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第二年(2017年)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30%,第三年(2018年)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4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最后一年(2024年)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4.2025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員,月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發,不再實行新老辦法對比。
第四條 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退職人員,其基本養老金按照原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國有和集體企業退職人員待遇計發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勞社廳發〔2004〕17號)及相關規定執行。相關計算公式中的“退職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為“退職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五條 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并按相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金申領手續的靈活就業人員,依據本人超過15年后的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年限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年限基礎養老金按本人超過15年后的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月數計算,每月5元,計算公式為:月年限基礎養老金=本人超過15年后的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月數×5。
第六條 符合國家和我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加發5%基本養老金的,以退休(含退職)時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加發5%的基本養老金。
第七條 基金列支渠道。退休人員的基礎養老金(含年限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規定比例計發的超出部分、加發5%的基本養老金等,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余額資金支付,個人賬戶余額資金支付完畢后,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繼續支付。
第八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中的“計發月數”按辦理退休手續時認定的滿周歲的“退休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執行。“退休年齡”不滿40周歲的,“計發月數”按40歲對應的計發月數執行;“退休年齡”超過70周歲的,“計發月數”按70歲對應的計發月數執行。
第九條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省有關部門統一公布數據執行。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正式公布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照上年度計發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采用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發基本養老金。待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正式公布后,再重新計算基本養老金,并補發或扣減差額部分。
第十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采取便捷方式開展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工作,為退休人員提供優質便利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