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口老齡化一直在加劇,農村的養老問題自然也是越發的突出了,農村的養老政策也是在不斷的改革,尤其是養老保險,這是農村老年生活的一個保障,能大大的緩解農村的養老的壓力,雖然比不上城里面的,但是對于當下的農村養老問題至少是有了不小的改觀了,今年農村的養老保險也是有不曉得變化的,一起來看看內蒙古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方案解讀吧。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聯合下發《內蒙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辦法》,該辦法自1月1日起實施。
1、補助對象
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員。
2、補助標準
喪葬補助金標準為12個月的上一年度自治區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已建立喪葬補助辦法的地區,補助標準高于本標準的,按原標準執行。
3、申領條件
申領人員應當自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之日起5個月內,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保經辦部門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注銷登記。
5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的,可以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超過5個月未辦理注銷登記的,不得領。晦k理注銷登記期間領取養老金的,從其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中扣除。
4、申領程序
申領人員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供領取養老金人員的死亡證明。社保經辦部門對申領人員出具的死亡證明審核無誤,填寫《內蒙古自治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發放登記表》,辦理養老保險注銷登記后發放喪葬補助金。
5、資金管理
喪葬補助金由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財政共同負擔。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自治區與盟市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8】46號),統一實行自治區本級與盟市分檔負擔辦法,即第一檔自治區本級負擔30%,盟市、旗縣負擔70%;第二檔自治區本級負擔50%,盟市、旗縣負擔50%;第三檔自治區本級負擔70%,盟市、旗縣負擔30%。
喪葬補助金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平臺發放。自治區財政負擔部分,參照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央補助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內財社【2015】2065號),采取“提前預撥+據實結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運行年度,按年結算。
記者從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綜合提高城鄉居民待遇水平,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于日前聯合下發了《內蒙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該辦法自1月1日起實施。
《辦法》明確
補助對象為: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員。
補助標準為:按照上一年度自治區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一次性發放12個月。
補助金額由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財政共同負擔,并根據盟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由自治區分別負擔30%、50%、70%。2018年,內蒙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為128元,按此標準計算,喪葬補助標準為1536元。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申領人員應當自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之日起5個月內,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保經辦部門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注銷登記。5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的,可以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超過5個月未辦理注銷登記的,不得領;辦理注銷登記期間領取養老金的,從其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