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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關于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云人社發〔2017〕111號
一、企業退休人員調整
(一)調整范圍
1. 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含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退休人員。
2.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的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三)調整標準
1.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掛鉤調整:與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
(1)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2)按本人 12月基本養老金的1.73%增加調整。
3.傾斜調整: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退休人員,再給予適當傾斜。
(1) 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
(2)對退休時單位駐地在我省的企業退休人員(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等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地),分別按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其他類地區和一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五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六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經按以上標準調整后,其本人基本養老金未達到本次調整待遇以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到本次調整待遇以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
(一)調整范圍
1.2016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2.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的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三)調整標準
1.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掛鉤調整:與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
(1)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2)按本人2016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1.73%增加調整。
3.傾斜調整: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退休人員,再給予適當傾斜。
2016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
三、所需資金及來源
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補助外,其余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縣(市、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調劑,確保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兌現。因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后統籌解決。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補助外,其余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中央機關及事業單位駐滇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暫由原渠道解決,以后再予以清算。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