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監察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擠占挪用、貪污、虛報冒領等違紀違法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建立健全統計報表制度,做好政策宣傳、參保登記、保費征繳、個人賬戶管理、待遇發放、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工作。簡化領取人員資格月報年審年檢制度,指導督促社區和村民委員會定期公示參保和領取人員情況,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六章 經辦服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現階段實行縣級統籌,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h區人民政府要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責任管理,建立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適時提高統籌層次。
第三十條 各縣區政府要進一步健全縣區、鎮辦、村(社區)三級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加強業務培訓,強化信息網絡建設,切實提高經辦管理和服務能力,確保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政府須將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正常開展。工作經費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檔案,長期妥善保管。建立全市統一的信息網絡系統,按照統籌城鄉社會保障的要求,納入社會保險信息管理“金保工程”建設,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為參保繳費、領取待遇和信息查詢等提供方便、快捷、精準、高效服務。
第三十三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