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 000元、1 500元、2 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
中央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每人每年補貼標準為:繳費100元補貼30元、繳費200元補貼40元、繳費300元補貼50元、繳費400元補貼60元、繳費500元補貼70元、繳費600元補貼80元、繳費700元補貼90元、繳費800元補貼100元、繳費900元補貼110元、繳費1 000元補貼120元、繳費1 500元補貼145元、繳費2 000元補貼170元,所需資金由省、市、區政府按6:2:2的比例分擔。
各縣區政府對城鄉重度殘疾人1?2級繳費困難群體代繳100元養老保險費;對殘疾3?4級和農村五保戶參保人代繳50元養老保險費。代繳資金由縣區政府承擔。
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省和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計發標準目前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補助。對累計繳費滿15年的,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加發5元,所需資金由省、市、區政府按6:2:2的比例分擔。
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我市將按國家統一部署,建立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虺蔷颖V贫葘嵤⿻r已年滿60周歲的,不需要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如在本意見實施前未領取基礎養老金的,自本人申請之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在60周歲前一次性或分段補繳剩余繳費年齡之外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并享受政府補貼,累計繳費(包括補繳)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如在逐年繳費期間中斷繳費,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因故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在申請參保時已年滿60周歲,應補繳且只能補繳規定年限養老保險費,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從補繳完成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老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