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答: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之所以被稱為新農保,是相對于以前各地開展的農村養老保險而言。過去的老農保主要是農民自己繳費,實際上是自我儲蓄的模式,而新農保最大的特點是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模式,有三個籌資渠道。它是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一系列惠農政策之后的又一項重大的惠農政策。
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是什么?
答: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確保農村居民基本生活,實現農民基本權利,推動農村減貧和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意義重大,推動社會和諧,同時對改善心理預期,促進消費,拉動內需也具有重要意義。
新農保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新農保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堅持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政府主導和農村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實行屬地管理;實行與其他養老保險的有機銜接和合法轉移。
參加新農保的的范圍和對象是什么?
答:年滿16周歲、不是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符合相關條件的參保農民可領取基本養老金。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手續如何辦理?
答: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需攜帶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村協辦員代填,但必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村協辦員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在《參保表》上簽字、加蓋村委會公章,并將《參保表》、戶口本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報鄉鎮事務所;鄉鎮事務所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無誤后及時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新農保信息系統,在《參保表》上加蓋鄉鎮事務所公章,將《參保表》、戶口本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一并上報縣社保機構;縣社保機構對其進行復核,無誤后,對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同時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及時將有關材料簽章后分類留存,歸檔備案。
參保農民個人繳費有哪些規定?
答:參保人應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每年1月至10月為繳費期,年度繳費截止日期為10月31日。參保人應于每年繳費截止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存入指定金融機構發放的銀行存折。目前年繳費標準設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
集體對參保人如何補助?
答: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有能力的鄉村企業對其務工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應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由鄉村企業民主確定。
政府對參保人如何補貼?
答: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由地方政府為其每年代繳81元的養老保險費。重度殘疾人的認定辦法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享受基礎養老金的范圍和標準
答:參保人已按規定繳費的,年滿60周歲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參保人所在縣區新農保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老年人,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
享受老年農民基礎養老金人員如何領取待遇?
答: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的人員要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附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由所在村委會報鄉鎮勞動保障事務站審核;縣級新農保經辦機構或指定的金融機構發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領取存折》,在較近的金融機構按月領取養老金。
對不同年齡段人員繳費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可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個人賬戶包含哪些信息?
答:縣區農保經辦機構為每位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其他補助及利息。記錄項目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從繳費的次月起計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
養老金待遇如何計算?
答: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A養老金,中央財政支付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例如:個人繳費每年選擇100元,政府每年補貼30元,繳費15年,平均年利率按3%計算,到60周歲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應為2417.86元,則其月應領養老金為72.40元。)
個人帳戶如何建立,其記載內容有哪些?
答:縣級農保經辦機構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以及對口幫扶鄉村單位、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帳戶儲存額如何計息公布?
答:個人賬戶對賬單記錄歷年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儲存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儲蓄利率計息,按年度定期公布計息標準,個人賬戶儲存額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通過各村委會向參保人員公布。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或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制度有什么規定?
答: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完的資金,除政府補貼外,可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補貼的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原老農保制度與新農保制度如何銜接?
答: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對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同時享受新農;A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新農保待遇。
特殊人群是否可以同時享受新農保待遇?
答:享受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持政策、農村五保戶供養、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新農保制度實施時,按照只能疊加、不許沖銷的原則,繼續享受原待遇。如本人參加新農保,可同時享受新農保各項待遇。
新農保人員保險關系如何轉移接續?
答:新農保參保人跨縣轉移的,可將其新農保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的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規定核算,享受相應待遇;轉入地尚未開展新農保的,將其新農保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暫存,待條件成熟后轉移。
如何對參保人和新農待遇領取人進行資格認證?
答: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應按年度對新農保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定期向享受待遇領取人員發放資格認證通知,規定認證時間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資料。沒有通過資格認證的,社保機構應及時停止為其發放養老金,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后,從停發之日起補發并續發養老保險待遇。
社保機構每年應會同鄉鎮事務所和村協辦員在行政村范圍內對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社保機構應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對舉報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屬于冒領養老金行為的,縣級社保機構應封存被冒領人員的個人賬戶、追回被冒領的養老金,并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被征地農民如何參加養老保險?
答:(一)保障對象
1、在城鎮規劃區內和城鎮規劃區外的獨立礦區、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區范圍內,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統一征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被征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被征地后人均農業用地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農民納入保障范圍。
2、具體保障人員經村(居)民大會或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準確定。
3、被征地時未滿18周歲的人員,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4、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不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二)養老待遇
1、開始領取養老金年齡為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
2、按規定交足養老保險費的被征地農民,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身亡為止。被征地時已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一次性繳清養老保險費后次月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參保繳費時未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年齡每相差一歲,達到領取年齡時,養老金領取標準增加2.5%。
3、養老金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通過郵局、銀行等社會化發放渠道按時足額發給參保者本人。
4、養老金待遇水平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動適時調整。調整方案由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縣(市、區)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5、參保人遷往外地定居,可將養老保險關系留在本地,也可退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6、被征地農民在城鎮各類企業就業,企業應為其辦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后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退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也可經新就業企業的年金理事會同意,將參保資金轉入企業年金。
7、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前,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原個人賬戶不變,達到領取年齡后,相應的養老金領取額可與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享受的領取額合并,統一發放。也可退出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只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8、參保人員死亡,其個人賬戶本息余額一次性結清,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月領養老金標準的二個月計發喪葬費。
9、參保人員退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其個人賬戶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三)基金籌集
1、按照個人交納一部分、集體補助一部分、政府承擔一部分的原則籌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籌資額度以參保人達到退休年齡后養老金待遇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I資比例按個人繳納部分不超過籌資額的30%,集體補助部分不低于籌資額的40%,政府承擔部分不低于籌資額的30%分擔。籌資比例縣(市、區)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作適當調整。
2、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助費中抵繳;集體補助部分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政府承擔部分從土地出讓金中列支。
3、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和集體補助部分由村(居)委會從征地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中提留,交到縣(市、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養老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由財政部門按時足額劃轉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4、已到領取年齡人員的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和集體補助部分,必須一次性繳清;未到領取年齡人員的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和集體補助部分,原則上一次性繳清,確有困難不能一次性繳清的,村(居)委會可與縣(市、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分二次繳納,并按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補足相應增值收益;分二次繳納的,首次交費額不得低于應交費額的70%,第二次交費與首次交費的間隔不得超過二年;不能按時履行協議的,將個人繳納的保險費本息退還本人,同時解除養老保險關系。
5、保險費繳納標準,經村(居)民大會或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準確定。
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公式:
繳納標準=12r[(1.025)m-1]/[0.025(1.025)m-1]×應承擔的繳費比例
r:養老金月領取標準;
m: 分攤年限。參保人分攤年限為18年,以此為基準,參保人每超過領取年齡一歲,分攤年限減少一年,分攤年限最低不能少于五年。
6、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應根據本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動適時調整,籌集標準需要調整時,由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縣(市、區)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籌資標準調整后,新參加保險人員的養老保險資金籌集應按新的標準執行,標準調整前已參保人員的籌資標準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