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人社廳、財政廳聯合印發文件,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對于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辦法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相結合。
定額調整:按退休、退職時間點劃分三檔,每人每月分別增加55元、45元、35元。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掛鉤調整: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雙掛鉤。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每人每月以本人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6%。
適當傾斜: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后,對部分人員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對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即1937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對12月31日年滿80周歲(即193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國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企業調整對象,每人每月增加10元。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后,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
據統計,我省有500多萬退休人員符合本次調整范圍,調整到位后人均基本養老金增加5.5%
據悉,對于企業退休人員,由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調整,7月底前發放到位;對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根據各地正在進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工作進度,已納入經辦運行的,由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調整,7月或8月發放到位,尚未納入經辦運行的,由所在單位代為調整,8月底前發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