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于從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5〕29號),從1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幅度為10.3%,月人均增加267元,全省共有28.8萬名企業退休人員受益。這是我省自2005年以來連續第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
今年的調待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同時考慮我省艱苦地區因素的辦法進行,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掛鉤調整中,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掛鉤的基礎上,增加了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進一步體現鼓勵參保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即按退休人員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增加,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計算。二是繼續向高齡人員傾斜,并提高了傾斜標準。對年滿65周歲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按65-69歲、70-74歲、75-79歲、80歲以上四個年齡段,分別再增加30、50、70、90元,與上年相比,每一檔次增加了10元,明顯體現了對高齡人員的照顧和關愛。三是充分考慮了我省自然條件艱苦因素,提高了標準。在今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時,對所有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再增加70元,與相比,增加了5元,使青海省的企業退休人員連續7年享受到因自然條件艱苦因素增加的養老金。
通過連續11年調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大幅度提高,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由2005年的935元增加到2910元,是2005年的3.11倍,在西北地區位居第1,在全國位居第4。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切實保障和明顯改善,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深切關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求各地抓緊落實,確保在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到每位退休人員手中,將好事辦好,實事辦實。
我省第11次連續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政策問答
3月20日,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財政廳印發了《關于從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這是我省第11次連續調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F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1、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重要意義?
答:這次調整,是2005年以來我省第11次連調,是在全省經濟下行壓力繼續加大、宏觀經濟形勢更加復雜多變、改革發展任務更加艱巨繁重的大環境下,給企業退休人員辦的又一件民生實事,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全力打造我省民生改善“升級版”的執政理念,是省政府貫徹落實省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精神,按照“小財政辦大民生”的執政理念,履行政府辦好十項民生實事莊嚴承諾的重要舉措,對改善企業退休人員生活,拉動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長、促進社會公平和維護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2、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范圍和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調整范圍為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職)人員,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133號、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文件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調整時間是從1月1日起。
3、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是如何規定的?
答:我省今年調整的政策主要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同時考慮艱苦地區因素進行調整?傮w調整水平達到月人均267元。具體調整辦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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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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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繳費年限調整。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15年以上的,在享受增加60元標準的基礎上,繳費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4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年限15年以下(含),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133號文件、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文件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且享受定額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按養老金水平調整。按退休人員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增加(四舍五入到元)。其中,本人基本養老金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的1%增加。
(三)傾斜調整
1.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在12月31日前,年滿65周歲以上且具有正高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滿65周歲以上且具有副高職稱(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同時符合第(三)項上述兩個條件的人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增加基本養老金。
3.符合調整基本養老金范圍的人員,12月31日前,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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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我省自然條件艱苦等因素,在上述三項調整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繼續按照《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規定予以傾斜,達不到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助到平均水平,具體補助辦法按原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軍轉干部解困穩定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青人軍轉字〔2005〕288號)規定執行。
4、今年調整中如何體現多繳多得的參保繳費激勵機制?
答:人社部提出,從養老保險制度的長遠發展考慮,調整水平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可以較好地引導和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因此,今年掛鉤調整體現了與繳費年限、本人養老金水平兩個因素掛鉤,一是按繳費年限調整,即: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4元。二是首次實行和本人養老金水平掛鉤,即按退休人員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增加。這樣規定,有利于引導和鼓勵廣大參保人員在職時多繳費、長繳費,退休時多得養老金,也有利于我省社會保險事業的可持續發展,但為避免與本人養老金調整掛鉤產生差距過大的問題,又明確規定本人養老金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為基數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