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又上調啦!記者從淄博市居保處了解到,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從85元每人每月提高到100元每人每月,新標準從7月1日起執行。目前,淄博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年繳費標準統一設為100元至5000元12個檔次。其中,100元檔次只適用于重度殘疾人繳費困難群體的最低選擇。除100元檔次外,參保人可自愿選擇一個繳費標準按年度繳納,多繳多得。
淄博規范補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15年
企業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規定:淄博市企業職工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系且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可按照歷年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現單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應保未保年限的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參保單位和職工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按照歷年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養老保險費本金和滯納金。其中,欠費單位履行緩繳協議期間,補繳已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欠費,不繳納滯納金;應保未保、中斷繳費等新增補繳的,繳納滯納金。參保單位為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應補繳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四項社會保險費。
個人補繳范圍和條件:(一)具有淄博市戶籍,曾在山東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可憑工作經歷的原始材料,以個人身份補繳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二)具有淄博市戶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身份補繳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不得早于1995年12月)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