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我市養老保險試點政策銜接到位,我市明確了延遲退休人員的參保政策,妥善處理我市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政策。
改革后,對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條件的在職人員,其10月1日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其個人在試點期間的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時,以記賬方式劃入,在工作人員退休前記實。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市、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對當地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期間基金的征繳、收支、管理等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對應收未收的養老保險費要征繳到位,結余基金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對不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條件的原試點參保單位和個人,全部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并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備案。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緩退休,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按照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其中,經批準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應當繼續參保繳費,直至延緩退休期滿。對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同時,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政策。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準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予以確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方法處理。
2016西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最新消息:單位繳20%個人繳8%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中央駐陜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及相關待遇調整仍由原渠道保障。
計發辦法
“新人”:發基本養老金
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稱為“新人”),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中人”:增發過渡性養老金
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稱為“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月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視同繳費指數表由省上另行制定,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人視同繳費指數。
月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月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4%。
對于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10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1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老人”:納入統籌發放
對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9月30日前已退休人員(稱為“老人”),其基本養老金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納入統籌發放,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籌項目由省上另行發文確定。其他未納入統籌部分繼續按原渠道支付。
答疑解惑
人員流動怎么辦?
參保人員在省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個人賬戶如何建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工作人員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全市建立個人賬戶的起始時間為10月1日,在此之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從參加之日起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職業年金有何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享受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特殊情況人員如何對待?
改革后,對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條件的在職人員,其10月1日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規定計發待遇。其個人在試點期間的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對不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條件的原試點參保單位和個人,全部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經批準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應當繼續參保繳費,直至延緩退休期滿。對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
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我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范圍內的工作人員。
對于劃分為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自轉企改制基準日起,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對于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相關規定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范圍。
對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中的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按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繳費規定
繳費基數
單位繳費基數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我省及我市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我省及我市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等。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與薪級工資之和),國家、我省及我市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我省及我市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等。
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繳費比例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單位繳費基數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