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范圍
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審批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養老待遇)的以下三類人員:
一是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
二是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鎮超齡人員、征地農轉非人員;
三是基本養老金納入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退休人員。
以上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12月31日處于服刑期的人員不參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不執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調整時間
從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
一是定額調整。2005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退休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并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是掛鉤調整。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按以上標準增加養老金基礎上,再按以下繳費年限分檔增加養老金:
15年及以下,每月增加15元;16年?20年,每月增加25元;
21年?25年,每月增加35元;26年?30年,每月增加45元;
31年?35年,每月增加55元;36年?40年,每月增加65元;
41年及以上,每月增加75元。
三是適當傾斜。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調整高齡養老金標準。對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85周歲及其以上的企業退休人員,從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對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90周歲及其以上的企業退休人員,從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對1月1日及以后年滿85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對1月1日及以后年滿9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從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
【拓展閱讀】
經國務院批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關于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從1月1日起,為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
此次調整,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掛鉤調整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可以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適當傾斜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照顧。
今年按6.5%左右調整退休人員待遇,是國務院綜合考慮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和人口老齡化新形勢,慎重做出的決策。一方面,我國經濟發展速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物價漲幅、財政收入增長速度均放緩。另一方面,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養老保險贍養負擔不斷加重,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不斷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越來越大,基金支撐能力出現下降趨勢。養老金調整既要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也不宜超過經濟、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