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養老保險可否算“全工齡”?養老保險工齡怎么算?勞動合同制工人實行退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勞動合同制工人工齡計算如下:
1、勞動合同制工人在不同企業的工作時間,可按有關規定,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湘政發(86)38號]
2、勞動合同制工人考入大中專學校脫產學習期間,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待業及從事的臨時性工作時間,均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湘政發(86)38號]
3、勞動合同制工人自行離職、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前的工作時間,不得計算為連續工齡。[湘政發(86)38號]
4、全民所有制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要轉移到城鎮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的,不保留全民所有制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身份,其連續工齡可將其原在全民所有制單位當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湘政發(86)38號]
5、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統籌后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勞社廳函(2002)323號]
特殊工種折算工齡的計算
1、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人,無論是現在從事這類工作或者曾經從事過這類工作,都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才能按照國發(78)104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辦理:
(1)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的;
(2)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的;
(3)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實際工作年限。但是,在計算連續工齡時,凡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經常在攝氏零度以下低溫場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波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流動工作的工人,可以參照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工人辦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工人可以參照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辦理。[國發(78)104號]
2、在進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個人賬戶之前,職工從事國家確定的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齡和視同繳費年限,可根據本省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如果折算工齡,其折算后增加的視同繳費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并建立個人賬戶之后,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在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時不應再折算工齡。[勞社廳函143號]
3、轉業、復員軍人曾在部隊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工種和在高寒地區服役的,其軍齡是否可以折算工齡,由于《勞動保險條例》及有關政策規定不適用現役軍人。因此軍人不能與地方職工一樣實行工齡折算。(勞辦發[1995]126號)
關于連續工齡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關系說明
我國建立統賬結合制度之前,國有和集體等企業職工的工作時間統稱為連續工齡,統賬結合制度之后,隨著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逐步完善,連續工齡的概念已被繳費年限所替代。職工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工齡計算的基本政策只是對視同繳費年限進行調整,不調整實際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