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國務院發文終結養老保險雙軌制,已過去一段時間,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始繳納個人養老保險了。如何繳納?養老金如何計發?日前,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臺意見,予以了明確。
昨日,記者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站看到,《關于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回溯至10月1日起實施。
根據《意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繳費基數的確定方式、領取待遇的年限、計發標準等,無一不與現行的企業職工養老辦法相同。
在基金籌集上,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也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20%,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即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8%,繳費工資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個人繳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需要注意的是,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除規定繳納養老保險外,《意見》還有一個亮點: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要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為4%。個人繳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計息。工作人員退休后,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三類人員養老金如何領?
《意見》實施前已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其中,國家和經國家批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待遇項目,經審核確認后,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仍從原渠道列支。
《意見》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意見》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比照職工養老保險相關規定,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多繳多得不再按級別
根據《意見》規定,退休后月養老金的多少,與個人繳費年限、繳費標準息息相關,在退休年齡等其他因素相同時,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相較于以往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與職級、職稱掛鉤,改革后,一個基層工作人員,即使退休前沒有被提拔,但他的繳費年限長,也可能會比他的上司領的退休金要多。
之前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
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改革前參加自治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
延遲退休70歲在崗可不繳費
改革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區內外轉移接續有差別
參保人員在自治區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統籌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