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天水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已經9月25日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是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著力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保障其長期基本生活,保持社會和諧穩定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破解城鎮化推進中的瓶頸問題、創新城鄉統籌發展、促進城市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縣區要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認真落實縣鄉兩級政府的主體責任和政府主要負責人的第一責任,切實將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形成政府統一領導,人社、發改、財政、國土、農業等部門密切配合、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精心抓好組織實施。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敏感度高,政策執行稍有偏差就可能產生不穩定因素。各縣區必須牢牢把好政策關口,嚴格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參保手續,不得隨意調整繳費基數、計繳年限、身份認定等,不得將地方征地項目納入國家和省列重大項目補助范圍,也不得對未足額繳納保費的參保對象提前發放養老金。
各縣區要按照本辦法要求,對2009年以來因項目建設征地而涉及的被征地農民要做到“應保盡!保瑘猿忠酝恋負Q保障的原則,以建立統籌基金和財政預算的方式,分5年逐步解決已形成的政府補貼資金拖欠問題。凡今后進行的每宗土地掛牌出讓,都要嚴格按照該辦法規定實施,嚴防新的拖欠發生;對土地出讓中存在審核不嚴、不落實“先保后征”、造成補償資金空掛的要進行責任追究。要嚴格政策執行,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順利推進。
天水市人民政府
11月12日
天水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全市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使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根據《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甘政發〔2011〕141號)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市政府統一負責全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跟蹤檢查和報告制度,并將這項工作列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實行責任追究制。
各縣區政府負責本縣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
縣區、鄉鎮政府是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縣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領導小組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負責本縣區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重點鄉鎮要成立專門的工作機構,抽調配備專職人員,靠實責任,切實把這項惠民、利民工作落到實處。
第四條堅持以土地換保障的原則,以建立統籌基金和財政預算的方式,籌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各級政府應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用,統籌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
(一)全市各級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在規劃項目建設用地時,應規劃出一定數量的土地進行出讓,出讓收益全部用于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解決當年征地和歷史遺留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
(二)全市各級財政每年要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所需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足額進行撥付;市級財政部門負責督促縣區政府補助資金的落實。
(三)充分發揮各級土地儲備中心的作用,按照“誰用地,誰負責”的原則,在土地出讓金中,將土地承載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費用,一次性劃入財政統籌基金專戶。
(四)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征用土地的,政府承擔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從統籌賬戶資金或財政預算中列支。
(五)政府土地儲備和其他建設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列入項目概算。
第五條市、縣區人社、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農業、公安、監察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人社部門負責具體經辦和出具審核意見。要履行牽頭協調的職責,積極主動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做好上下銜接工作;在征地時,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則,嚴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核關。對未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的項目,不得出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核意見。要充分發揮就業再就業政策優勢,既要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問題,又要重點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眼前生活問題。市級社保機構負責指導、規范縣區社保機構的經辦工作;縣區社保機構負責參保登記、基數核定、個人賬戶管理和待遇發放,負責編制養老金支出預算,指導鄉鎮做好經辦工作。
(二)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確定本級項目的隸屬關系。
(三)財政部門負責建立統籌基金和基金專戶的監督及政府承擔部分資金的籌集及劃轉工作,出具個人承擔部分收款憑證。對項目建設征地發放補償款時,未扣除被征地農民個人應承擔的40%養老保險費的,由縣區政府負責征繳補齊。
(四)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征地涉及人數、補償標準、征地面積、費用籌集方式等進行征前告知、聽證,會同財政部門籌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
(五)農業部門負責做好農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積的界定和核實工作,配合人社部門做好參保人員情況的核準工作。
(六)公安戶籍管理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農業部門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民年齡的確認和戶籍身份的變更工作。
(七)民政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八)監察部門負責監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落實。
鄉鎮政府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宣傳動員、組織參保,配合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工作。
第六條征收土地時,凡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以上的(不含20%)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其中征收土地面積80%以上的(不含80%)視為完全失地農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征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第七條已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納入本保險范疇。征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后再次被征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后執行。征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