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經市政府同意,我市正式出臺《青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實施辦法》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參保單位和人員范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職業年金、養老待遇計發、退休辦理進行了明確。
根據《實施辦法》,納入此次改革的群體指的是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編制外的人員,則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根據《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規定,劃分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尚未轉企改革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革到位后,再按有關規定納入相應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在繳費政策上,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其中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據人社局介紹,這既有利于政策銜接,也有利于人員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秾嵤┺k法》明確規定,單位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之和作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個人按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項目作為繳費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按規定計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待遇與繳費年限額度掛鉤
《實施辦法》確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之日起,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以此來提高單位和個人參保繳費的積極性。對于改革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A養老金月標準以山東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上圖)。
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定比例的過渡性養老金。改革后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年終獎績效工資均計算在內
在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方面,新的《實施辦法》規定,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和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其中的國家統一津貼補貼中,又涵蓋了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等國家和經國家批準由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其余規范后的項目,像是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等,則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基數。
退編人員合并計算繳費年限
在新辦法中,多次提到視同繳費年限這一概念。按照規定,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但與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對于從機關事業單位辭職和按規定辭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改革前在原機關事業單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在本人退休時,按照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新聞背景
1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正式啟動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
2月山東省政府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我省成為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發布后,首個啟動改革的省份。
7月,山東省又在全國率先印發了《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明確改革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