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啟動
12月7日,《昆明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啟動部署會》在昆明會堂召開,全面部署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實施工作。昆明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何剛、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姚振康,以及市委編辦、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地稅局等部門領導出席會議,全市所有機關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以及各縣區相關代表共計200余人參與會議。
據悉,10月14日省政府對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作了安排部署。根據中央和省的安排,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省政府領導下的省級統籌制度,各地不再制定相關政策,各級政府承擔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征收、支付和管理責任。昆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及時召開本次推進會,具體安排我市的改革工作。
會上,首先由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姚振康從嚴格實施范圍、準確核定繳費基數、準確把握待遇計發辦法、準確把握“中人”待遇過渡政策、處理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準確把握省級統籌內涵等方面對改革政策進行了解讀。隨后,昆明市委編辦、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地稅局等部門相關責任人都進行了表態,通力配合,確保落實。
何剛副市長指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持久工程和連續工程,不僅涉及全市機關事業單位20余萬人的切身利益,還牽動著其他社會群體利益。本次制度改革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必然選擇,是加快分配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需求。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1986年啟動實施以來,先后將企業職工、合同制工人、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保障范圍,至2012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現了制度全覆蓋。目前,我市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已達364萬人,但是,全市20余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人員還實行原退休制度,游離在養老保險制度之外,成為制度全覆蓋的“短板”和“空白”。不同的人群實行不同的退休養老保障制度模式,有失社會公平。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即是對社會關切的直面回應,更是全面依法治國、全面深化改革的具體體現。改革后,將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這是加快形成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一步。
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一是對基本制度模式進行了改革。一方面,籌資渠道徹底改變,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實現由單位保障向社會保險轉變,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另一方面,待遇確定機制徹底改變,從按退休時“最終工資”打折計發退休費轉變為按整個職業生涯的繳費計發基本養老金,實行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激勵機制。二是對待遇調整機制進行了改革。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由國家統一制定并且與在職職工工資調整同時進行;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將不再與同職級在職職工增長工資直接掛鉤,而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待遇調整統籌考慮。三是對養老保障體系結構進行了改革,主要體現在建立了職業年金制度,將單一的退休費改為基本養老金加職業年金的多層次結構。
記者在會上獲悉,本次昆明市的制度改革將分為啟動階段(12月10日前)、清理核實階段(12月20日前)、參保登記階段(12月底前)、實施階段(后)四個階段組織實施,到3月底前基本完成符合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逐步實現應保盡保。
助讀:
解讀昆明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
實施范圍:在職在編人員
據了解,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范圍是在職在編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的離休人員不納入這次改革范圍,其待遇調整資金由原渠道解決。編制外人員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繳費基數和比例:300%封頂、60%托底
據悉,機關單位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教齡津貼等)、績效工資,其余項目(如獎勵性補貼)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繳費比例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納,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本人工資高于我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即實行“300%封頂、60%托底”。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
這次改革,將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方式。
對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其基本養老金按新的制度計發,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按新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國家為新制度啟動后10年內退休的“中人”設立了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標準發放;新辦法待遇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10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1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此外,按照國務院要求,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還要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作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補充。職業年金的繳費標準是,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并分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按本人繳費基數的4%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有關約定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基金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
據悉,為增強基金調劑和支付能力,有利于基金監管和保值增值,云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要求統一制度、統一繳費基數和計算口徑、統一管理使用基金;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和收支兩條線,并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單獨建賬,?顚S。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實施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照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
此外,《實施辦法》還規定了對于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關于延遲退休人員的參保政策
改革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照規定計發養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