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
離退休費實施辦法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副部級和副廳局級事業單位部分管理人員崗位工資標準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9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實施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4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辦法
從10月1日起,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調整后的崗位工資標準,專業技術人員由現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別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員由現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別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現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別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級工資標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由現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別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現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別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
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后,績效工資水平相應減少。
二、其他有關政策問題
(一)適當提高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見習期和初期工資標準。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后,績效工資按其轉正定級后對應崗位等級績效工資減少額度相應減少。
(二)適當提高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工人的學徒期、熟練期工資標準。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后,績效工資按其轉正定級后對應崗位等級績效工資減少額度相應減少。
(三)中小學教師、幼兒園教師和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準提高10%。
(四)聘用在副廳級事業單位正職崗位的管理人員,其崗位工資標準在四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基礎上提高150元;聘任在副廳級事業單位副職崗位的管理人員,其崗位工資標準在五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20元。
三、深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改革
結合本次基本工資標準調整,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相關政策,推動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斷深化。
(一)調整績效工資總體水平指導線和控制線。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標準調整和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后,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體水平相應調整。指導線和控制線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冀政辦〔2012〕31號文件規定和減少后績效工資水平確定。
(二)規范基礎績效工資標準。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冀政辦〔2012〕31號文件規定,參考調整后績效工資水平指導線,按照同層級同水平同標準的原則,統一制定了基礎績效工資標準。各層級事業單位按照減少后績效工資總體水平指導線執行相應的基礎績效工資標準類別。各級各部門原則上要按照新標準執行;鶎俞t療衛生事業單位基礎績效工資標準的設置,仍按省政府辦公廳冀政辦〔2012〕31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加強會計核算。各單位要充分測算所需經費,客觀評估資金籌措能力,在保證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合理申請調整績效工資水平。超出調整后指導線的單位,超出部分所需經費不得申請增加財政補助,同時要堅決杜絕欠發、超標發放現象。各級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平衡好所屬事業單位之間的收入水平關系,對其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作出科學評估,確保合法合規。
(四)科學核定績效工資總量。當地績效工資總體水平指導線和控制線重新確定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冀政辦〔2012〕31號文件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充分考慮單位經費承受能力,據實核定績效工資總量,保持單位之間合理收入分配關系。
(五)修改完善績效考核分配辦法。事業單位要落實主體責任,結合績效工資制度實施中發現的矛盾和問題,按照新的工資結構、績效工資水平和養老保險繳費政策,修改完善本單位績效考核分配辦法,堅持把績效考核結果作為績效工資發放主要依據的原則,細化指標體系,充實考核內容。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督導,確?冃ЧべY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四、建立基本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
落實《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要求,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今后基本工資標準原則上每年或每兩年調整一次,近期每兩年調整一次。如遇發生金融危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基本工資標準延后調整。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具體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研究擬訂,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國家方案出臺后,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提出意見,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五、經費來源
本次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所需經費,按單位類型不同,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由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由省財政和市、縣財政負擔。對部分市、縣所需財政負擔經費.省財政根據中央均衡性轉移支付安排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六、組織實施
(一)全省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實施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各設區市、縣(市、區)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二)各地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的,按照《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嚴肅處理。
本實施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