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出臺《關于轉發魯人社發[2015]29號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通知》,按照省的相關規定,結合濟南市實際,對妥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即2011年6月30日之前),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作出部署。符合條件的人員今天起可以申請補繳。
補繳范圍符合補繳范圍的人員有三類
不是所有職工和個人都能補繳養老保險,符合條件的人員有三類。
第一類是濟南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內,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職工。
第二類指有濟南市戶籍,在山東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男45周歲、女40周歲的人員。
第三類則是具有濟南市戶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身份補繳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此三類人員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前應保未保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補繳基數補繳養老保險費用需一次性繳清
以單位職工補繳的人員,用工單位和職工因客觀原因無法確定歷年工資收入的,以濟南市執行的歷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補繳費用由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分別承擔,一次性繳清。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人員,統一以補繳時濟南市執行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補繳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一次性繳清。
補繳年限繳滿15年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人員,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年限不得超過10年,補繳時間不得早于濟南市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的時間(即1996年1月1日)。
個體工商戶補繳時間不得早于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時間。補繳后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不滿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延長繳費的具體辦法按國家和山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這三類人員可補繳養老保險金
第一類濟南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內的)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
第二類
具有濟南市戶籍的個人有山東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工作經歷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男滿45周歲、女滿40周歲的
第三類
具有濟南市戶籍的個體工商戶有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此三類人員憑借相關證件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