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黃石市退休工資養老金調整如何計算,黃石市退休工資養老金調整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全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鄂人社發〔2014〕18號)的規定,本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的對象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含農場和農業小三場農工)。本次上調采取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的調整辦法為:
對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人員,按退休時間分段增加基本養老金。其中:對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對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4元;對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4元。在此基礎上,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人員,在普遍上調的基礎上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對同時符合本條所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對高齡退休人員,2013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2013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對符合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我市不屬艱苦邊遠地區范圍)。
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辦法上調后,按照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按照《湖北省試點縣(市、區)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04〕121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行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發〔2005〕28號)精神,參加鄉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比照本辦法執行。
自2005年以來,今年已是我省連續第10次上調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得到大幅提高。前9次調整,我省人均待遇從近600元提高到了1800元左右。今年的增長幅度為我省2013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10%,人均增長183元。我市是老工業基地,退休人員中退休早、年齡大的人員比重大,按照鄂人社發〔2014〕18號的規定調整后,我市市本級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的增長幅度將達到11。5%左右。
目前,財政部門已經將所需資金籌措到位,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和1至4月的補發部分將于5月底發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