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7月1日起,三類企業職工可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日前,省人社廳發布《關于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通知》,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我省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統一和規范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政策。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
嚴重困難企業 可緩繳社保
近日,省人社廳下發《關于生產經營嚴重困難單位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用人單位,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無力支付職工最低工資連續6個月以上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無法正常生產經營6個月以上,職工僅發生活費的。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緩繳的情況。
緩繳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其中,醫療、生育保險緩繳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對于首次緩繳期不足一年的,緩繳期滿,用人單位仍無法恢復正常經營,可在緩繳期滿前60日內,再次提出緩繳申請。連續申請不得超過兩次,且兩次緩繳期限累計不超過1年。醫療、生育保險首次緩繳期滿,不再受理再次緩繳申請。緩繳期滿,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補繳相應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或需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的,用人單位應單獨為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補繳范圍: 三類人群可以補繳
《通知》規定,我省企業職工中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具有我省戶籍,曾在我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可憑有效原始材料,以個人身份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具有我省戶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身份補繳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補繳基數: 個人補繳費用自負
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
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可按申報并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歷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為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金和利息)。無法確定歷年工資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設區的市,含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下同)執行的歷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補繳。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補繳費用按規定分別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均以補繳時所在市執行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歷年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費用由個人負擔,一次性繳清。以個人身份補繳的,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8%的比例為參保人員計入或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年齡限定: 主要分兩種情況
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年限不得超過10年,補繳時間不得早于所在市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的時間,個體工商戶補繳時間不得早于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時間。補繳后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不滿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延長繳費的具體辦法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以上年齡計算均截止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