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有關部門了解到,《黑龍江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從即日起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強制執行”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職工和用人單位要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單位繳納部分必須按時繳納,逾期要收滯納金,并且可以強制執行。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作出劃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且未提供擔保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遲延繳納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依照辦法加收滯納金外,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自主據實申報繳納。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不能按照規定期限繳費的,可以向省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緩繳申請,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對緩繳的費款免征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