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最新消息政策
關于北京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養發〔2015〕67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
為保障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內退休人員(含退職、退養人員,下同)的基本生活,經市政府批準,現對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12月31日前,經批準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員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養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養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養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絕對額增加養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條增加的調整金額),上一檔養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檔調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檔調整后的上限確定(具體標準見附件)。
四、按照《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補足到3355元/月。
五、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補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六、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并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權限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補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80元。
八、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12月31日(含)前年滿 65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年滿80周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
九、按照本通知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享受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每年增發1—3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給。
十、按照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關于中央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1〕74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正常事業費的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已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仍執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建設部《關于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的規定。
十一、自1月1日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609元;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月退職生活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464元;按月領取退養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及按月領取養老生活補助費的原臨時工養老人員(原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人員),月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331元。
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調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標準的,補足到最低標準。
十二、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件:按絕對額普調標準表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月20日
按絕對額普調標準表
單位:元/月
調整前養老金水平 | 增加絕對額標準 | 按下一檔調整后的上限 確定補足標準(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條增加的金額) |
4550元(含)以上 | 100 | 按絕對額調整后低于4670(4550+120)元的,補足到4670元。 |
3550元(含)-4550元以下 | 120 | 按絕對額調整后低于3690(3550+140)元的,補足到3690元。 |
3050元(含)-3550元以下 | 140 | 按絕對額調整后低于3210(3050+160)元的,補足到3210元。 |
3050元以下 | 160 | —— |
關于北京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京人社養發[2014]48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各中央在京企業,各計劃單列企業:
為保障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內退休人員(含退職、退養人員,下同)的基本生活,經市政府批準,現對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3年12月31日前,經批準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員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于27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月養老金在2773元及其以上,低于3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月養老金在3770元及其以上,低于4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養老金在477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按絕對額增加養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條增加的調整金額),上一檔養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檔調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檔調整后的上限確定(具體標準見附件)。
四、按照《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的,補足到3050元/月。
五、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的,補足到3050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六、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并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權限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的,補足到3050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八、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滿65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年滿80周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九、按照本通知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享受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每年增發1—3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給。
十、按照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關于中央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1]74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正常事業費的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已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仍執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建設部《關于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的規定。
十一、自1月1日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463元;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月退職生活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331元;按月領取退養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及按月領取養老生活補助費的原臨時工養老人員(原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人員),月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210元。
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調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標準的,補足到最低標準。
十二、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件:按絕對額普調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