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微調養老保險政策政府的補貼部分也能依法繼承
可能大家還不知道,從今年開始,養老保險政策又有調整。昨天,錢江晚報記者從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得知,其實從今年1月1日起,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里的錢,政府的補貼部分和自己交的部分一樣,也能依法繼承了。
此外,還有一些微調:根據最新出臺的《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寧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更名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與原政策相比,這次實施的新政,在喪葬補助和個人賬戶余額繼承等制度方面都有明確和突破。
根據《意見》內容,居民參保的條件是:具有寧波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低標準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均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此次《意見》有哪些調整呢?我們回顧一下之前的政策:
2010年1月1日,寧波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開始施行,主要分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個人繳費標準共分8檔,分別是: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參保人員按標準繳費后,政府會給予60元、200元、300元三種不等的繳費補貼。
由于政府補貼部分對參保年限并沒有要求,以往有些參保人員會選擇在臨近領取養老金年限時,一次性繳費。
不過,從明年開始,再這樣做就不明智了。
此次調整后的《意見》規定,開始,僅對按年繳費的部分給予政府繳費補貼;參保人員如因中斷繳費或繳費不足15年需補繳的,補繳年限部分不再給予政府繳費補貼。
這次調整,可能會影響相當大的一部分人群。所以昨天寧波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員特意提醒大家:
考慮到新老政策之間的平穩銜接,對2010年寧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后中斷繳費的人員,以及預計到達60周歲時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只要在年底前辦理補繳,就仍可按甬政發〔2009〕91號規定的標準享受政府繳費補貼,請有意補繳的參保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咨詢辦理。
另外,《意見》還明確規定,12月31日后參保的人員,要領取養老金需達到兩個條件:一,到達待遇享受年齡,二,繳費年限須滿15年。
此外,還有一個變化:寧波從2010年起就已建立了喪葬補助金制度,原來享受范圍為已經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死亡時可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補助費標準為參保人員死亡當月當地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0個月金額。
現在,《意見》中,喪葬補助費享受范圍擴大到所有參保人員,同時規定,參保人員死亡后,原來領取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時,需要扣除政府繳費補貼,政策調整后則可以全額(包括利息)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