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嘎查村、社區協辦員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嘎查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自治區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公開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積極探索有嘎查村民(社區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各地區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區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