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城鄉低保戶、重度殘疾人、五保供養等繳費困難群體,按照100元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允許代繳人員個人增加繳費,繳費后按照相應檔次享受繳費補貼。
參保人繳費補貼、政府代繳的養老保險費以及自治區提高的基礎養老金,由自治區各級財政負擔。自治區原則上負擔全區補貼總額的50%,盟市至少負擔25%,其余部分由旗縣(市、區)負擔。自治區補貼依據各盟市財力狀況劃分為三類,重點向困難地區傾斜:一類地區補助40%,二類地區補助50%,三類地區補助60%。在上述標準基礎上,盟市、旗縣(市、區)可以根據財力狀況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提高部分由當地財政負擔。
自治區根據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和補貼標準。
五、個人賬戶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政府代繳的養老保險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自治區確定全區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在此基礎上,對年滿70周歲至79周歲的另增加1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參保人選擇200元及以上檔次并且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提高2元。自治區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區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各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包括政府補貼)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自新農保、城鄉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