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深圳市社保條例施行。2013年11月25日,社保條例實施細則出臺,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實施細則第45條指出,‘關于養老保險補繳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另行制定’。期盼了一年的補繳辦法細則,至今還沒有出臺,而且也不清楚何時會出臺!碧K媛說。
社會保險法第16條第2款明確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鄙钲谏绫l例第30條重申了養老金延繳政策。
袁師傅是原深圳東部公交公司調度員,已年過60歲,但養老保險差19個月到15年。他去龍崗區社保局詢問延繳事宜,社保局告知,如果延繳延退,每個月要繳納的是社會平均工資的21%,約1032元。
黃巧燕指出,實施細則第30條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已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滿10年的非本市戶籍人員繼續繳費的,按社保條例第10條、第11條的標準執行;其他繼續繳費人員按廣東省相關規定的繼續繳費人員繳費標準執行。”因延繳人員與用人單位不再存在勞動關系,延繳人員將被視為個人繳費人員,社保條例規定“個人繳費人員在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至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幅度內自行確定繳費基數!痹瑤煾当灰蟀凑丈鐣骄べY的21%繼續繳費(其他一些非戶籍需延繳的工友實際上也是按照這個標準繳納),與上述規定中的個人繳費人員在區間內有選擇權的規定不符。
補繳面臨沒有操作細則的尷尬,而延繳,過高的費用讓外來務工人員不堪重負。他們的權益,該如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