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發布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統計制度
保監發〔2015〕2號
各保險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精神,全面掌握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業務開辦情況,科學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我會研究制定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統計制度》,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各保險公司要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指標、口徑及要求報送統計數據,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
本制度自3月1日起實施。未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業務的保險公司無需報送。
中國保監會
1月4日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統計制度
一、總說明
(一)統計內容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統計制度的統計內容包括住房抵押情況和養老保險情況。住房抵押情況主要包括房產類型、房屋面積、土地到期時間、房產估值、貸款本金、貸款利息等統計指標。養老保險情況主要包括合同生效時間、產品類型、保單狀態、被保險人年齡、原保險保費收入、養老金領取金額等統計指標。
保險公司應按本制度要求對上述內容進行逐單統計。
(二)報送單位
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業務的保險公司總公司。
(三)報送方式及測試要求
具體報送方式及測試要求,另行發文通知。
(四)報送頻度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統計報表的報送頻度為月報。各試點保險公司應于下一個月的前12個自然日內報送報表,遇國慶、春節等法定長假可順延3個自然日。
二、填報口徑
1.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指保險公司依照《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開辦的將住房抵押與終身養老年金保險相結合的創新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即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并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于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2.保單號:指確定保單唯一性的編碼,在不同期間上報的統計表中,同一保單必須使用同一編碼。
3.合同生效時間:指保險合同開始生效的時間,包括年、月、日三個要素,格式為八位數字,例如20140630。
4.是否期內新增:指本保單是否為本期新承保業務,在下拉框中選擇是或否。
5.試點城市:《指導意見》暫定的試點城市為北京、上海、廣州、武漢,在下拉框中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