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記者從成都市人社局獲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應如實申報并足額繳納度各項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費。未如實申報并足額繳納度各項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費的,應在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費本金和利息外,從欠繳之日起,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個體參保人員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度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費的,應在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費本金和利息外,從欠繳之日起,按規定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