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的具體辦法
(一)截止2010年12月31日前,男不滿65周歲、女不滿60周歲,經本人書面申請,可從2010年12月向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10年(即為120個月),繳納起始年齡不得早于16周歲,高中或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的應從畢業后起算。
(二)截止2010年12月31日前,男65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女60周歲以上不滿65周歲,經本人書面申請,可從2010年12月向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10年(即為120個月)。若男到達70周歲、女到達65周歲時,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在此次辦理參保時,根據年齡情況由本人一次性補足所差的繳費年限。
(三)截止2010年12月31日前,男70周歲以上、女65周歲以上,經本人書面申請,可從2010年12月向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10年(即為120個月)。同時,可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5年(60個月)。
(四)被征地農民按照本辦法參保登記繳費后計算繳費年限,在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前已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連續計算。在2001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間,已繳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和此次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年限有重疊的,本次繳費年限可從2000年12月底向前繳納直至1996年1月止。
繳費標準
(一)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辦理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10年(120個月)的標準為28187元/人。即:
1、2005年之前繳費年限的,一律按2005年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為最低繳費基數(1048元/月)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費率(20%)計算基本養老保險費。
2、2006年至2010年期間繳費年限的,按同年公布的最低繳費基數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費率計算基本養老保險費。
繳費費率為20%,其中8%由被征地農民個人承擔,12%由市、區兩級政府承擔(不含邗江)。
被征地農民有征地個人賬戶資金的,用于沖抵個人承擔部分,不足部分由本人一次性補足;剩余部分應用于個人補繳或續繳。失地農民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應書面申請承諾對土地回征時,不再有新的要求,享受被征地農民同等政策。所在村組土地,由所在地區以上政府依法收回。
(二)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揚州市區2011年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基數1794元/月,繳費費率20%,其補繳資金由本人一次性躉繳。
對男70周歲以上、女65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本人需一次性補繳5年(60個月)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標準為:21480元/人。
考慮年齡因素,以2010年12月31日為時點,男超過70周歲、女超過65周歲的,每超1歲(12個月),其個人補繳繳費標準遞減800元/人·歲,遞減至男80周歲、女75周歲止。
補繳標準遞減差額部分由市、區政府分擔(不含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