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單位繳費應當按照職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當期計入的最高額一般不得超過本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分配額的3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額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凈收益額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透露,目前正在擬定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相關配套政策,重點研究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職業年金試行辦法。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轉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領取職業年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可以從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分期領取職業年金;
(二)出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或退休人員死亡后,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十四條 職業年金的稅收政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建立職業年金的事業單位,應當確定職業年金受托人(以下簡稱受托人),受托管理職業年金基金。受托人原則上應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托機構。規模較大的事業單位也可以由單位成立職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托人。
第十六條 成立職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托人的單位,職業年金理事會可由單位和工會會員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本單位工會會員代表應不少于三分之一。
職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單位的職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
第十七條 確定受托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方為事業單位,另一方為受托人。
第十八條 受托人應當委托具有資格的職業年金賬戶管理機構作為賬戶管理人,負責管理職業年金賬戶;應當委托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負責托管職業年金基金。
受托人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確定委托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九條 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