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7月1日-12月31日期間,全省企業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下限仍按2139元執行。從2015年1月1日起,將全省各地級以上市企業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下限統一至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即2408元。
三、本通知下發前,原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復,同意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和繳費工資下限可逐步過渡至全省統一標準的地區,必須統一改按本通知第一點和第二點的規定和要求執行。任何地區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執行。
四、從1月1日起,將在省社保局參保的中央、省屬、軍隊駐穗單位和原行業統籌單位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18%調整至15%。
五、統一全省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和繳費工資標準,是鞏固和完善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重要內容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加大政策宣傳,細化工作措施,確保政策執行到位,尤其是要進一步加大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力度,確保養老保險基金征收收入不下滑和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