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擬修改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4亮點讓政策更惠民
參保繳費補貼提高、基礎養老金月標準提高、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標準改變……昨日記者獲悉,《關于修改<溫州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
該《決定》將12月28日發布的《溫州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改為《溫州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并對部分條文進行了補充修改。據悉,此次修改的基本原則是在依據省相關文件硬性規定的基礎上,根據我市現狀進行調整和補充,目標是建立“群眾能接受、財政能承受、政策可持續”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體制。對此,記者對新的《決定》進行了解讀。
強化多繳多獎
根據《決定》,具有溫州市區戶籍,年滿16周歲(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除外)的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且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均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為了鼓勵城鄉居民積極參保繳費,修改方案進步一強化了多繳多獎的激勵機制。在原先城鄉居民參保繳費的財政補貼標準上,500元檔、800元檔、1000元檔、1500元檔的繳費補貼分別增加了十幾元至幾十元不等。
統籌個人賬戶
《決定》明確了針對參保人員參保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方法,即在轉入新參保地后按照當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而已按規定領取養老待遇的,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在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資金余額及其利息可依法繼承或者遺贈,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同時明確了參保人員出國定居后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辦法。
針對個人賬戶的維護,《決定》提出新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方式,將原本參考央行公布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的方式改為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息。
細化待遇領取
城鄉居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稕Q定》將基礎養老金部分的月標準提高了一倍以上。
《決定》提出,距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在今年7月前參保的可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但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今年7月后參保的人員應當逐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應補足至15年。但補繳部分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而距領取養老金年齡超過15年(含)的參保人員,應當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少于15年。
相比之前的規定,《決定》明確提出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應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
完善制度銜接
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之前二元社會養老保險之前的轉換和銜接,《決定》做了更加細致的規定。
對于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在繼續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同時,可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決定》指出,其老農保個人賬戶余額應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遇不再重新計算。
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應當按規定折算繳費年限并繼續繳費,老農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待遇。
需注意的是,對于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老農保參保人員,將循序漸進地消化、終止老農保參保關系。
此外,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繳費年限滿15年(不足15年的,可先申請按市區個體勞動者繳費標準延長繳費至15年),可申請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并計發相應待遇;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請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計發相應待遇。
《決定》明確,符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如符合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減職工、計劃外長期臨時工、遺屬生活補助等待遇條件,可同時疊加享受。而與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特扶、社會優撫、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供養的待遇銜接按相關規定執行。如同時符合享受其他喪葬待遇條件的,其喪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不重復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