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參加養老保險人員中斷繳費的可補繳
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近日,人社廳、財政廳聯合下發了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自10月1日起,參保人員中斷繳費可補繳養老保險費。
依據通知,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中斷繳費和未按規定繳費,要求補繳其養老保險費的,可按同期養老保險繳費政策進行補費,并按規定加收利息。
已參保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的,可以當期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養老保險費,但不得補繳本人初次參保繳費之前的養老保險費,且初次參保繳費時間不得早于《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下發之日,即1998年12月18日。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上述人員,不再辦理補費事宜。
同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農牧企業)固定職工,本人自愿要求參保補費的,可比照原自治區勞動保障廳《關于原國有單位職工脫離原單位后要求參保補費或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進行補費。
補繳基數為歷年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1996年1月1日之前參加工作的,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1996年1月1日之后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補繳年限不得少于10年。補繳后,本人原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但其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得超過本人參加工作之日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其基本養老金待遇從繳清費用的次月起按《關于調整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核定發放。
此外,《社會保險法》實施前,與各類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已脫離原單位的其他城鎮勞動者,本人自愿要求補繳工作期間養老保險費的,可按自治區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政策進行補費!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從《勞動法》實施之日,即1995年1月1日起補繳;《勞動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補費。補繳基數為歷年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曾在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工作滿三年以上,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具有城鎮戶籍的上述同類人員,也可按上述規定補繳至法定退休年齡。補費后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順延;順延5年后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但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5年及以上的,補費后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足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待遇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