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保障城鄉居民老有所養,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 〔2015〕18號) 文件要求“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應與新農保合并實施”,市政府決定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實施,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統一的經辦管理,F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尽V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堅持個人(家庭)、集體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組織城鄉居民普遍參保。
二、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沒有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個人繳費按年繳納。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其中:100元補貼30元;200元補貼40元;300元補貼50元;400元補貼60元;500元補貼70元;600元補貼80元;700元補貼90元;800元補貼100元;900元補貼110元;1000元補貼120元。
對城鄉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政府為其代繳部分養老保險費。具體標準按《關于確定城鄉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補助標準的通知》(大財社〔2015〕881號)規定執行。
四、建立個人賬戶
各地區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資金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利息;集體補助資金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資助資金和利息;政府補貼資金和利息。
參保人戶籍跨統籌區域轉移到已開展地區,其養老保險關系隨之轉移,個人賬戶資金全部轉移。
五、養老金計發
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由政府支付,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年的,每超1年,基礎養老金增加5%。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本息合計)外,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補貼余額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六、養老金領取條件
城鄉居民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月領取養老金。
4月1日啟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7月1日啟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距60周歲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待年滿60周歲時,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距60周歲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低于15年,累計繳費低于15年的,年齡滿60周歲時,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將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返還給本人。
七、待遇調整
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國家統一規定,并結合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八、財政補助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所需財政補助資金及基礎養老金由市、區市縣兩級政府承擔。
九、基金管理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督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基金財務、統計、稽核和內部審計等制度,按年度編制基金收支預、決算,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對冒領基礎養老金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財政部門負責按照社會保險和預算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鸢踩。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和經辦管理服務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編制、財政、公安、審計、民政、人口計生、殘聯等部門組成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相關政策,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社局,具體負責日常協調工作。各區市縣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
(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加強管理與經辦機構建設,切實履行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三)各區市縣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要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考核體系,積極穩妥地做好各項工作。
(四)各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辦機構管理,切實履行主管部門的職責。(
(五)鄉鎮(街道)要配備專職人員,村(社區)配備代辦員,負責經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
(六)各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日常管理所需專項經費,及鄉鎮(街道)、村(社區)專職、代辦人員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七)各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各項管理制度,規范業務程序。
本實施意見從7月1日起執行。以前下發文件內容與此文件有關規定相沖突的,以此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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