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養老金制度分析 與美國養老金制度相似
一、加拿大的“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
加拿大養老金制度與美國、澳大利亞等極為相似,屬于典型的“三支柱結構”:一是政府收入保障計劃;二是雇主主辦的養老金計劃(即企業年金);三是個人儲蓄性計劃。同其他發達國家一樣,加拿大的人口老齡化程度正在加劇,雇員和退休人數的比例將由現在的8∶1降低到2020年1。78∶1,三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已成為加拿大社會保障的重要“安全網”。
政府收入保障計劃由政府財政負擔,這一支柱的保障水平較低,主要是提供一個基本的退休生活待遇,而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計劃才是加拿大養老保險體系中最重要的支柱。它們由政府法規約束,實行統一稅收征管。養老基金完全由商業機構運營,但投資渠道、分配方式、投資方針等由雇員或雇主確定。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計劃在加拿大的發展,有力保障了雇員退休后收入的穩定性和安全性,減輕了政府負擔,同時也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發展。
二、雇主主辦的退休金計劃和個人儲蓄性計劃
1、注冊的養老金計劃
注冊的養老金計劃的建立是自愿性的,但一旦選擇建立,就必須保證執行法律設定的最低標準,到各省養老金監管部門進行注冊,注冊時需要提供相應的法律文書,明確設立計劃的法律動機以及各項計劃相關的一切事項(諸如繳費率、投資渠道、待遇享受條件、待遇計算方法等),稱為計劃文本。所建立的計劃要同時能滿足加拿大聯邦稅務局和各省稅務局的要求,還要嚴格遵守與養老金有關的法規。
注冊的養老金計劃在各省監管部門進行注冊,一旦獲得批準,就可以享受有關稅務減免優惠條件。此類計劃主要有兩種類型,其一是待遇確定型的養老金計劃,其二是繳費確定型養老金計劃(DCPP)。有一些企業還將兩種計劃綜合起來,建立所謂的“混合計劃”。
2、儲蓄和利潤分享計劃
(1) 注冊的退休儲蓄計劃
注冊的退休儲蓄計劃是一種典型的儲蓄計劃,它不屬于養老金的范疇,類似于美國的個人退休賬戶,因此無需遵照聯邦和各省的養老金法規,只需遵守稅法即可。如果雇主愿意,也可以為雇員繳費,所繳費用一并進行雇員個人賬戶。
同注冊養老金計劃相同的是,加拿大聯邦稅務局規定了注冊的退休儲蓄計劃的繳費上限,即繳費金額每年不得高于雇員總收入的18%,且最高繳費不得超過13500加元;與注冊養老金計劃不同的是,注冊的退休儲蓄計劃不需要去養老金監管部門注冊,而是到加拿大聯邦稅務局進行注冊。注冊后,雇員的繳費可以依法減稅,但雇主繳費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一般情況下,注冊的退休儲蓄計劃的投資渠道由雇員自行選擇,然后由經辦機構統一劃撥資金,投資收益計入個人賬戶。此項計劃下資金是被“鎖定”的,除兩種特定情形下雇員可以借用個人賬戶中的基金,否則基金必須保留到雇員退休時方可動用。這兩種特定情形是:一種是參保人首次購房可以申請向退休儲蓄計劃貸款,另一種是參加教育培訓時可以暫借基金支付所發生的費用。借款期限不能超過15年,逾期不還者,聯邦稅務局將對其施以懲罰性稅收。
(2)延期利潤分享計劃
延期的利潤分享計劃既不同于注冊的養老金計劃,也不屬于儲蓄計劃,而是一項由雇主拿出部分經營利潤作為繳費而建立的保障計劃。“延期”,是指雇員分享雇主利潤,必須在到達退休年齡時才能領取待遇。該項計劃同樣要遵守加拿大聯邦稅務局的稅法,但無須遵守聯邦及各省養老金法規。其繳費上限由加拿大聯邦稅務局設定,目前為雇主利潤的5%,具體到每一位雇員是每年不能超過6750加元。雇主所繳費用可享受減稅待遇。
延期的利潤分享計劃繳費完全由雇主提供,計劃成立的前提是雇主有經營利潤。這實際上是一項建立在對雇主信任基礎上的計劃,因為有沒有利潤、有多少利潤只有雇主才完全清楚。
(3)雇員利潤分享計劃
雇員利潤分享計劃同樣由雇主設立,雇員無需繳費,要求雇主拿出部分利潤為雇員繳費,而且即使沒有利潤,雇主也要每年為每位雇員向計劃繳納100加元。
設立雇員利潤分享計劃,如果雇主向聯邦稅務局進行了注冊,雇主可以享受稅收優惠。許多雇主為了吸引人才,采用該項計劃,變相增加雇員待遇。
總的來說,第二、三支柱的養老金計劃除了以上各類注冊計劃外,還有各種未經注冊計劃。注冊計劃可以合法地減稅或免稅,但稅收豁免額度有一定的限制(加拿大聯邦稅務局規定了繳費上限)。許多雇主為了提供更好的待遇,還設立了未經注冊的計劃,此類計劃雖不享受稅收優惠,但也能夠增加雇員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