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細則
6月25日省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了《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7月24日上午,省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并解讀了《實施意見》的主要政策。
《實施意見》結合我省實際,重點對繳費檔次、政府補貼標準、重度殘疾人養老保險費代繳、建立加發基礎養老金、建立喪葬補助金等5個方面政策進行了進一步的創新和完善。
《實施意見》規定,具有我省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縣、市、行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把原來新農保和城居保分別設置的100元至500元5個繳費檔次和100元至1000元10個繳費檔次,統一歸并為100元至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繳費檔次。
《實施意見》強化了繳費補貼激勵機制。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繳費檔次100元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繳費檔次繳費,適當提高了補貼標準,其中選擇500元以上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比國家規定的繳費補貼標準還高,最高補貼達到185元。居民選擇繳費檔次越高,政府補貼相應越高,具體是:選擇100元—500元檔次繳費的,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政府補貼遞增10元;選擇600元—1000元檔次繳費的,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政府補貼遞增15元;選擇1500元、2000元檔次繳費的,政府補貼遞增20元。
《實施意見》提高了重度殘疾人代繳標準。對重度殘疾人由每人每年全額代繳100元的養老保險費提高到300元,加上繳費補貼,達到350元。
《實施意見》規范完善個人賬戶管理。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村干部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參保人中斷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繳費時,中斷前后的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連續計息。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含政府補貼)一次性退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其個人賬戶的資金余額(含政府補貼),一次性退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實施意見》明確了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政策。規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A養老金為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目前為每人每月110元。以后逐步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國家規定和我省經濟發展、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省基礎養老金標準。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繼續維持新農保、城居保的政策,即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實施意見》制定了加發基礎養老金政策。為鼓勵參保人積極參保、連續繳費,按照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在15年的基礎上,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基礎養老金10元。
《實施意見》重申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實施意見》建立了喪葬補助金制度。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給予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喪葬補助金,補助標準為省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10個月。
《實施意見》明確了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辦法。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