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政府補貼。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繳費和養老金待遇給予政府補貼。
(一)繳費補助。參保人按照規定繳費后,省級財政給予每人每年30元的繳費補貼。在此基礎上,對選擇100元以上檔次繳費的參保人,每增加繳費100元,給予10元的繳費補貼,但最高補貼標準每人每年不超過100元,具體補貼標準為:
繳費200元的補貼10元;繳費300元的補貼20元;繳費400元的補貼30元;繳費500元的補貼40元;繳費600元的補貼50元;繳費700元的補貼60元;繳費800元的補貼70元;繳費900元的補貼80元;繳費1000元的補貼90元;繳費1500元及其以上的補貼100元。
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50%;市、縣(區)級承擔50%(其中:市級財政承擔20%,縣區級財政承擔80%)。
(二)困難群體補助。對重度殘疾的參保人,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從本實施細則實施之年起,省級財政按照200元的繳費檔次標準逐年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
對其他繳費困難群體,有條件的縣(區)、鄉(鎮)政府可視財力自行制定具體的養老保險繳費補助辦法給予補助。
除省級財政代繳養老保險費外,對年滿55周歲未滿60周歲,符合享受養老補助條件的重度殘疾人,省級財政同時按月支付養老補助,支付標準與月基礎養老金標準一致。
(三)基礎養老金補貼。參保人符合享受養老金待遇條件要求時,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支付基礎養老金,在此基礎上,對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由市、縣(區)兩級財政承擔每月加發2元基礎養老金(市級財政承擔20%,縣區級財政承擔80%)。
(四)喪葬補貼: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死亡,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費600元,由市、縣(區)兩級財政分別按20%和80%承擔。
第十四條 政府補貼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市級財政補助資金不含騰沖縣)。
繳費標準和政府補貼標準視今后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和本地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 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居)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可對所屬的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委會召開村社民會議民主確定或集體經濟組織研究確定。鼓勵有條件的村社將集體補助納入村社公共事業資金籌資范圍。
第十六條 社會捐助。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通過政府褒獎、落實稅費優惠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其他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及個人等為城鄉困難居民參保捐款提供資助。
第十七條 每年記入個人賬戶的各類補助、資助金額之和,不超過本實施細則設定的最高繳費標準檔次。
第四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統一和完善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8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15〕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保山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堅持從實際出發,按照“;、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推動與居民參加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撫恤優待等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不斷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金待遇形式。
第二章 參保管理
第四條 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市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基本養老保險。
第五條 參?梢约彝(戶)為參保單位或個人參加,以常住人口戶口簿為參保的基本依據。
第六條 參保人(含領取養老金待遇人員)發生變動時,必須在30日內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增減手續。
第七條 參保人有權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參加養老保險和繳費等情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提供相應服務。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為:參保人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社會捐助、基金收益及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構成。
第九條 個人繳費。參保個人每年的繳費標準,目前設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
第十條 參保人根據自身經濟狀況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按年繳費。在同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只能選擇一個繳費檔次。
繳費標準根據上級規定和依據經濟發展、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繳費實行金融服務部門代扣代繳。參保人應將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存入個人社會保障卡(養老保險存折或卡)內,由金融服務部門代扣代繳。
暫不具備代扣代繳條件的可由村民小組、村(居)委會會同金融機構進行收繳,并由金融機構開具專用繳費憑證。
第十二條 鼓勵和引導城鄉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第十八條 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檔案。參保人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政府、集體及其他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利息等,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老農保)個人賬戶存儲額按照有關規定并入城鄉居民社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九條 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目前國家規定,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結息一次。
第二十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從繳費(扣款成功)的次月起計息?h(區)經辦機構應于一個結息年度結束時,對當年度參保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