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愿相結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桂政辦發〔2014〕7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堅持“全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采取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及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辦法。
第三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各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并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并會同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口計生、審計、監察、殘聯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工作。
第二章 參保范圍
第四條 具有統籌地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第六條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第七條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八條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政府對100-800元繳費檔次分別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進行補貼,對900-2000元繳費檔次統一按每人每年80元進行補貼。今后繳費補貼標準的調整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九條 政府為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城鄉重度殘疾人、貧困殘疾人、城鎮“三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100元;除上述困難群體以外的城鄉低保對象由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50元。繳費困難群體可在政府代繳基礎上增加個人繳費,并享受按政府代繳金額與個人繳費合計金額對應繳費檔次的政府繳費補貼。
第十條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的補貼資金和城鄉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由自治區、市、縣區三級財政承擔。按照現行財政分級管理體制原則,欽南區和欽北區由自治區、市、區按6∶2∶2比例承擔,靈山縣和浦北縣由自治區、縣按8∶2比例承擔。
各縣區政府增設繳費檔次的,所需繳費補貼資金由各縣區政府負擔,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縣區政府確定。
第四章 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個人賬戶構成如下: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的補貼資金。
(三)村集體、社區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補助、資助的資金。
(四)個人賬戶資金運營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三條 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實賬管理。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第十四條 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五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計發標準如下:
(一)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75元,其中55元由中央財政全額支付,20元由自治區、市、縣區三級財政承擔。按照現行財政分級管理體制原則,欽南區和欽北區由自治區、市、區按6∶2∶2比例承擔,靈山縣和浦北縣由自治區、縣按8∶2比例承擔。
今后按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要求,適時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標準。各縣區政府需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資金由各縣區政府負責。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中支付,參保人的個人賬戶支付完后由各縣區政府負責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六條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各縣區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時,已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從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至60周歲,可以在領取待遇前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繳費部分,政府按本辦法第八條給予繳費補貼,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參保人補繳應繳或中斷繳費期間的保險費,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第十八條 參保人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未達規定的,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后,可以申請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從繳費到達經辦機構賬戶的次月起發放。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經辦機構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并按400元標準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金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喪葬補助金由自治區按人均400元標準給予補助。對未及時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金,經辦機構可以從喪葬補助金中直接扣減。喪葬補助金補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各縣區政府需提高喪葬補助金標準所需資金由各縣區政府負責。
第六章 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
第二十條 參保人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在繳費期間跨統籌地區轉移戶籍的,可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轉入遷入地,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再轉移。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跨自治區流動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相關制度的銜接
第二十二條 新農保和城居保參保人員統一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新農;虺蔷颖人賬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虺蔷颖5睦U費年限累計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本辦法繼續繳費或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三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參保人員,按以下方法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一)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其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老農保每繳費1年計算為1年繳費年限,累計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按本辦法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二)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老農保養老金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合并發放。
(三)老農保參保人員不屬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的,將其老農保個人賬戶余額予以清退,并終止老農保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四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管理,今后隨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情況,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最終實現自治區級統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將新農保、老農保、城居;鸷喜槌青l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縣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基金稽核制度和舉報獎勵制度等有關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各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居)委會每年要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第九章 經辦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鄉鎮(街道)要有專人負責,村(社區)協管員原則上由村(社區)干部兼任。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條 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關系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與稽核、咨詢公示及舉報受理等工作,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條 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