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保監會發布的《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自7月1日起至6月30日期間,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即通常所稱“以房養老”)業務在北京、上海、廣州、武漢四個城市試點。“以房養老”的推出,引發了各界的廣泛關注。
背景:人口加速老齡化
據統計,截至底,我國60周歲及以上人口20243萬人,占總人口的14.9%,65周歲及以上人口13161萬人,占總人口的9.7%,已較大幅度超越了聯合國《人口老齡化及其社會經濟后果》中確定的“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數量占總人口比例超過7%”以及1982年維也納老齡問題世界大會確定的“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超過10%”兩個標準。在京滬等一線特大型城市,老齡化情況更加嚴重。
社會養老目前最突出的問題集中在:“421”型的家庭結構使得傳統觀念中“養兒防老”的功能大大降低;現行養老保險體制存在1998年之前退休職工未繳納過個人養老保險,而現有的養老保險基金收益率過低并存在實際貨幣貶值、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亟待做實等隱性問題;此外,社會養老機構、床位等基礎設施嚴重不足,從業人員的職業化建設滯后,遠不能適應養老事業發展的客觀需求等。
作為一種將住房抵押與終身養老年金保險相結合的創新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以房養老”在美、英、日、荷、新加坡等發達國家已經有了比較成熟的經驗與模式。例如,英國在長期中探索出了“以房養老”的兩種主要形式,一是把房產抵押給銀行等機構,每月取得貸款作為養老金,老人可選擇繼續在原房屋居住,直至去世或搬進養老院后用該住房歸還貸款;二是“以大房換小房”,用差價款養老。我國推出的新試點類似于英國的第一種模式,但參與操作的金融機構以保險公司為主體。按照本次政策規定,其簡單流程是: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人同意的處置權,并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于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疑慮:能否達到預期效果
事實上,在本次試點前,上海、廣州等地已通過不同方式做過探索,但并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根據搜狐網日前發起的“以房養老”意愿調查,79%的網友不會選擇“以房養老”;74%的網友不支持父母選擇“以房養老”。開展“以房養老”業務,需要供、需雙方的共同參與,但目前各方對“以房養老”試點政策尚存在不同的擔憂。
金融機構主要的疑慮在于:擔心長期房價存在下行風險,近幾年全國各地房價快速攀升之后,中、西部地區頻繁出現的“鬼城”、跌價現象加大了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的擔憂,尤其是隨著居民預期壽命的提高,倒按揭對金融機構所產生的時間風險趨大;我國有住宅用地使用年限70年的規定,當老人最后將房產抵押時,商品房使用年限和殘值大都所剩不多,保險公司或銀行回收房產存在“入不敷出”的風險。
老年居民主要的疑慮在于:一是傳統觀念難以改變,多數老人認為房子應該作為遺產留給下一代,“以房養老”可能導致“人房兩空”;二是許多人擔憂“以房養老的法律并不完善”,因此采取觀望態度;三是對金融機構不信任。
盡管如此,客觀上,“以房養老”是在人口老齡化加速背景下對多元化養老措施的新探索,對老百姓而言則多了一種解決養老問題、提高養老質量的選擇。
對策:關鍵在于制度完善
人們對任何新制度、新措施的接受,都需要一個過程。“以房養老”業務要真正被認可,關鍵還在于其能夠通過制度完善,給老年人帶來切實的養老保障,使老人及其子女樂意并放心接受這項業務。
“以房養老”在發達國家已獲得成功發展,越來越多的老人愿意接受這樣的養老方式,其經驗值得深入借鑒。特別是國外市場化的社區養老、居家養老服務等模式都證明:政府并非單一的提供養老服務的主體,社會資本提供多元化的養老服務是必然趨勢。但在制度設計方面,必須緊密結合我國的國情,一方面要確保老人通過“以房養老”獲得的養老服務質量能顯著提高,同時老人的個人利益能得到切實保護,可以借鑒新加坡關于“剩余價值”(房價減去已支付的養老金總額)交給其繼承人的做法,以保障老人的財產權益。另一方面,要使金融機構在規范開展業務的同時,通過合理定價,有效規避業務開展的各種風險。最佳的狀態就是,老人、金融機構、養老服務機構能夠實現“共贏”,這樣才有助于實現業務可持續發展。
其次,盡快完善相關法律和行業標準。作為養老保障的新模式,我國尚無完善的法律措施作為保障,本次發布的《指導意見》也僅僅從部門規章、條例的層級對相關業務作出規定,對于業務涉及的各種不同情景仍需要更為細致的法律規定來加以明確;可考慮在修改《社會保險法》有關條文時對此有關內容予以更新。同時,也需要在試點開展過程中,由人社部、保監會等相關部門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加快推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標準細則》,規范相關業務開展。
再次,可以在政府監督下,在試點城市推出若干個業務典范,形成示范效應。大多數居民參與該業務的意愿不強,除了老年人傳統心理、接受新事物難等因素影響,還有來自于子女“父母選擇‘以房養老’別人會認為我不孝順”的面子心理。如果在四個城市,能夠建立若干個成功的業務典范,使參與其中的老人真正從“以房養老”中獲得高品質養老保障,有助于消除社會心理障礙,從而有效發揮試點城市的示范效應。(作者為上海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