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愿相結合。
根據懷公開辦〔2019〕7號文件要求,結合湘政發[2014]24號文件精神,公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相關的政策:
一、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省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二、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按規定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按照國家調整繳費檔次標準。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我省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1、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參保人選擇年繳納100元、200元檔次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平均補貼20元,其余部分由市州、縣市區補貼;選擇年繳納300元、400元檔次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其中省平均補貼28元,其余部分由市州、縣市區補貼;選擇年繳納500元及以上的檔次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平均補貼40元,其余部分由市州、縣市區補貼。市州、縣市區可對每提高一個檔次繳費的增加補貼,具體辦法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所需資金由市州、縣市區負擔。2、對特別困難群體參保給予補助。對完全喪失勞動力、沒有收入來源等繳費困難群體,縣市區人民政府代其繳納全部每年最低繳費檔次的養老保險;對重度殘疾人,縣市區人民政府憑《殘疾人證》為其代繳全部每年最低繳費檔次的養老保險費;對其他繳費困難群體,縣市區人民政府按最低繳費檔次給予部分補助。具體辦法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市州、縣市區負擔。
三、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
四、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在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屬最低標準基礎上,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家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全省基礎養老金標準。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在中央和省基礎養老金基礎上適當提高本地方基礎養老金水平,所需資金由市州、縣市區負擔。鼓勵參保人員長期繳費,參保人繳費累計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繳費,其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補繳年限),所需資金由市州、縣市區負擔。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三)喪葬補助金。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可以探索建立喪葬補助制度。探索建立喪葬補助制度的地方,參保人員死亡的,其遺屬在辦理注銷登記后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標準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備案,所需資金由市州、縣市區負擔。
五、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從符合領取條件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新農村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或隔年補繳的,中斷期間及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其直系親屬應當在其死亡后的1個月內,到當地經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停發手續,未及時辦理待遇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要及時退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每年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或社區服務中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資格認證中,應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對于重復領取、騙取、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應及時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