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愿相結合。
從市人社局獲悉,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發出通知,從1月1日起,上調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符合條件者,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8元。這一政策將惠及我市45萬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的人員,上調后的基礎養老金將于8月底前足額發放到位。
新政規定,本次上調養老金的對象范圍是:符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幅度是:每人每月增加18元。調整后,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省定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98元。其中,1月1日以后符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從享受待遇之月起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
從市人社局了解到,之前,我市各縣(市)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是95元。其中,城區為102元,孟州市、沁陽市為97元,博愛縣、武陟縣、修武縣、溫縣為95元。此次調整后,我市各縣(市)區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達到113元。其中,城區為120元,孟州市、沁陽市為115元,博愛縣、武陟縣、修武縣、溫縣為113元。
據介紹,這是我省自2009年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以來第四次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也是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提高比例達22.5%。此次提高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給予全額補助。在此基礎上,我省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提高本地區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目前,我市各縣(市)區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達到113元。
省人社廳要求,各地要按時足額發放城鄉居民養老金,嚴格中央和省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確保城鄉居民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延遲發放或拖欠城鄉居民養老金,對延遲發放或拖欠城鄉居民養老金的行為將嚴肅查處。此外,各地要嚴格落實規定,嚴禁挪用、占用中央和省補助資金,對發現挪用、占用的將嚴肅追責。
據了解,根據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原則,從起,我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納檔次調整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5個檔次。此外,對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的貧困人口、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以及重度殘疾人、長期貧困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暫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繳費檔次。
“為從制度導向上引導城鄉居民提高繳費檔次,從而提高到齡老人的待遇和生活質量,國家建立了梯次繳費補貼機制。從今年起,在取消100元最低繳費檔次的同時,大幅提高政府補貼水平,繳費檔次越高,補貼力度越大,而且還按一年定期存款的利率,累計計算賬戶利息。”該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增發待遇。目前,我市基礎養老金為:城區120元,孟州市、沁陽市115元,博愛縣、武陟縣、修武縣、溫縣113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增發待遇為:(繳費年限-15)×3。養老待遇支付終身,參保人死亡的,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