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愿相結合。
建立基礎養老金
正常調整機制
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省財政廳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準調整,結合國家基礎養老金標準調整情況,適時提出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調整方案,報請省委、省政府確定。
各地基礎養老金調整由當地人力社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請同級黨委、政府確定。
調整個人繳費檔次
根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情況,確定和調整繳費檔次。
從2020年1月1日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檔次調整為9檔,分別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其中100元檔次限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殘疾人、低保邊緣戶等困難群體參保,由市、縣(市、區)財政全額或部分代繳。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若干檔次,最高繳費檔次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最低年繳費額。
建立繳費補貼調整機制
各地要建立繳費補貼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個人繳費標準提高和財力狀況,合理調整繳費補貼水平,對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人員可適當增加繳費補貼,引導城鄉居民選擇高檔次標準繳費。
鼓勵集體經濟組織提高繳費補助,鼓勵其他社會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加大資助。
《實施意見》還提出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發〔2015〕48號)要求和規定,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歸集和委托投資,做好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