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愿相結合。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領取。制度實施時,已滿60周歲直接領取,不足15年的逐年繳費即可領取。
參保繳費人員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月基礎養老金增加1元,補繳年限不計入累計繳費年限。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高齡傾斜政策,領取人員年滿65周歲后,每月在基礎養老金基礎上增加1元,滿75周歲后每月在基礎養老金基礎上增加2元,滿85周歲后每月在基礎養老金基礎上增加3元,上述增加養老金可與年限基礎養老金疊加發放。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現役軍人、服刑人員),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貧困人員(包括建檔立卡未脫貧人口、建檔立卡已脫貧繼續享受政策人口、低保人員和特困人員等困難群體),同一自然年度有過貧困經歷,即可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扶貧政策。
對16-59周歲符合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貧困人員,地方政府按照100元的檔次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政府代繳貧困人員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貧困人員年滿60周歲的,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或存在斷繳情況的,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待遇領取手續,自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次月發放待遇。貧困人員身份認定以民政、扶貧部門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