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愿相結合。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提出了一系列惠及廣大城鄉居民,特別是貧困人員的養老保險政策措施。
《實施意見》從以下幾個方面明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待遇確定機制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生。省級基礎養老金標準由省政府確定;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根據本地財力狀況,可適當增加基礎養老金標準。
1.基礎養老金
2018年省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75元。從1月1日起,對65周歲及以上的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的基礎養老金(年滿65周歲的從次月起增加),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
2.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
為積極引導鼓勵參保人員長期繳費,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在15年的基礎上,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月加發基礎養老金10元。加發的年限基礎養老金由省財政承擔80%,地方財政承擔20%。
3.計發喪葬補助金
參保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基本養老金發放至死亡當月,從死亡次月起停發,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同時,政府給予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喪葬補助金,補助標準為10個月的省級基礎養老金,補助資金納入省級財政預算。
二、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統籌考慮我省財力狀況、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其他社會保障標準調整等情況,適時提出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計發標準調整方案,報省委、省政府確定后實施。各市(州)、縣(市、區、行委)增加基礎養老金時,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財政局提出調整方案,報同級黨委、政府確定,并逐級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后實施。如遇中央調整城鄉居民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我省將作相應調整。
1. 從1月1日起,將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檔次標準由每年100元提高至200元,再增設4個較高檔次標準。調整后,我省繳費檔次標準分別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15個檔次標準。
2. 貧困人員可繼續執行原100元的最低繳費標準,并由政府全額代繳。從1月1日起,對未標注脫貧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以下簡稱貧困人員),、2020年可繼續實施每年100元的最低繳費檔次標準,并由政府全額代繳,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承擔80%,地方財政承擔20%。重度殘疾人仍按每人每年300元檔次全額代繳,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承擔80%,地方財政承擔20%。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收入增長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標準方案,報省委、省政府確定后實施。
建立繳費補貼調整機制
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后,政府按年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按200元繳費補貼40元,按300元繳費補貼50元,按400元繳費補貼60元,按500元繳費補貼70元,按600元繳費補貼85元,按700元繳費補貼100元,按800元繳費補貼115元,按900元繳費補貼130元,按1000元繳費補貼145元,按1500元繳費補貼165元,按2000元繳費補貼185元,按2500元繳費補貼210元,按3000元繳費補貼235元,按3500元繳費補貼265元,按4000元繳費補貼295元。今后,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以及個人繳費情況,適時提出調整繳費補貼標準方案,報省委、省政府確定后實施。
三、實現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
積極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按照國家和我省的統一安排,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