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從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二、調整水平和辦法
(一)普遍調整。對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統籌所在市(省直管企業)的調整系數乘以160元計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業)調整系數根據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養老金替代率和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等因素確定。
第二部分按12月份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的3.1%計算增加。
(二)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給與適當傾斜:
1.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正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副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15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提高160元。
3.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定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提高30元、60元和100元。其中,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分別提高190元、100元和200元。
同時具備上述兩項以上(含兩項)條件的退休人員,可重復享受。
三、退職人員的調整辦法。對符合條件的退職人員,按退休人員普遍調整的辦法分兩部分增加養老金。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統籌所在市(省直管企業)退休人員標準的80%增加,第二部分按與退休人員相同的辦法增加。
同時,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二)款第3項規定的年齡條件的退職人員,參照該項對退休人員的規定執行。
三、資金列支渠道
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資金中列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四、幾個具體的規定
(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范圍不含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企業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方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調整養老金的退職人員,是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原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三)本人月基本養老金基數,按魯勞社發[1999]82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
(四)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一律計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審批程序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養老保險工作管理規范、基礎信息完全準確的,由負責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報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尚不具備條件的,可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協助辦理。
這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市、各部門、各企業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貫徹落實。要加大資金籌措力度,盡快將增加的養老金發到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手中。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結束后,各市要寫出總結,連同《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匯總表》一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